受理部门:区民政局
承诺期限:一个月之内审核完毕,由申报之日起下个月开始享受待遇,下个季度开始发放
收费标准:不收费
申报材料:
1、孤儿身份证、户口本复印件(幼小孤儿可办理临时身份证,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正反两面都要复印),孤儿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2张,孤儿家庭户口本首页复印件;
2、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材料复印件(失踪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),孤儿属弃婴的,应由公安机关或福利机构出具身份证明;
3、关于父母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,父母与孤儿系父(母)子(女)关系的证明材料(非婚生孤儿提供父母与孤儿系父(母)子(女)的证明即可);
4、监护人认定材料(由村委会或孤儿父母所在单位出具,包括监护人基本情况、监护人与孤儿关系、孤儿未被收养等内容);
5、监护人身份证、户口本复印件;
6、关于申报孤儿事宜的周边居民座谈记录(5人以上,村委会组织并盖章,包括父母情况、目前养育监护情况等内容);
7、孤儿满十八周岁的需提供在读证明;
8、填写《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》;
9、指定的银行个人账号复印件。
办理程序:由孤儿监护人向村(居)委会申请——镇(办、管理区)民政办审核——区民政局审批
填表式样:(附后)